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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杜某乙与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72-1号

原告杜某甲。

原告杜某乙。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和众综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工会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在瑶,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诉被告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杜某乙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甲、杜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杜某甲、杜某乙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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