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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安字镇瑟字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乾民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长岭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安字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安字镇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被告瑟字村委会于2005年10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赵某本息共计人民币x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x元(其中被执行人通过本院交付执行款人民币x元,私下又给付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29日收到法院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x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王泽海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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