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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1016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现我与被告郭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陈某某提出离婚我同意,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相识订婚,2008年1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后因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某称没有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郭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被子8条、床单2条、被罩3条、四件套1套、枕头2个(现在原告陈某某住处存放)。原告陈某某、被告郭某某均称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被告郭某某的婚前财产:被子8条、床单2条、被罩3条、四件套1套、枕头2个归被告郭某某所有,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国庆

二ΟΟ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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