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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新与西华县西华营镇人民政府征收提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再申字第22号

吴永新:

你因与西华县X镇人民政府征收提留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周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西华营镇人民政府伙同庞集村委会多收你提留款3664元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7年4月22日,你欠庞集村委款3664.12元,后你于1998年5月23日向西华营镇X村合作基金会贷款3664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有欠条、借款凭证及对你的询问笔录在巻为凭,足以认定。你和庞集村委、西华营镇X村合作基金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西华营镇人民政府征收统筹提留款的行为无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至于你于1996年12月15日交给庞集村委会计陈天军的3642.85元,是你作为所在小组负责人收取的统筹提留、税收、村级各项提留款,你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与上述借款有关联。在本案中,西华营镇人民政府并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你的诉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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