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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对该案予以受理。

二、本案指定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某江

审判员:徐超英

代审判员:叶乃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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