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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陈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两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到本市X路北彩印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富通牌FT36助力两轮车车锁打开后盗走,后两人行至陶瓷厂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50元。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二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两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到本市X路北彩印厂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富通牌FT36助力两轮车车锁打开后盗走,后两人行至陶瓷厂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9年4月23日晚上,我坐出租车带着一些工具到总机场菜市X胡同内一楼房一楼一家牌场找陈某,陈某在牌场打麻将,玩到大约夜里12点牌场散了,我和民一块回到民的住处,凌晨2点左右我们坐出租车沿后马路转,看有没有目标可偷,民出来时带个活口扳子和一个液压钳,我带一个小手电筒、一个小剪子、四个自制工具、一个万能开锁工具、一个女式左手绒手套,我们带着工具在后马路找不到目标,就沿着西市X路交叉口的地方往矿工路去,过铁路X路北进一个家属院,家属院内有一栋楼,在中间单元窗户防护网下面放一个助力摩托车,摩托车是用软钢丝锁锁住前轮的,我上去用自制开十字锁工具把锁打开,我撬车锁,民扶着车把,我把锁撬坏了,也没把锁撬开,民推着摩托车我俩沿着河西路往南走大约200米被发现当场抓住。

2、被告人陈某供述:2009年4月23日晚上11点多,杨某某用他手机给我打电话问:“你在哪儿。”我说:“我在打牌呢,”不一会儿他到我打牌的地方,我是在总机场大门口东边一棋牌室内打牌,他到后在那等我打牌,等到晚上2点多牌场散后,我俩坐面的到离我们偷车子的地方不远处下车,我俩往东走到一个家属院,在一个楼房一楼阳台防盗窗下发现一辆摩托车型的车子,他撬的时候我在旁边站着,杨某某撬开锁后,说:“你推着吧,”我就推着摩托车走,杨某某在后面跟着,俺俩过马路X路往南走拐弯往北走100米左右时被当场抓住。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2009年4月23日下午六点多我下班回家后把摩托车放一楼窗户下边(我们没车子棚,只是院里有个大门,但那大门平时车子都能从门缝推出去),我放那后用一把软钢丝锁把车锁住了,今天早上上班从楼上下来发现车子丢了,当时急着上班也没来得及报警,后来听咱所里人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我的摩托车被带到光明路派出所了。我的摩托车是富通牌助力摩托车,天蓝色,07年3月份左右买的。

4、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平新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被盗物品价值950元。

另有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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