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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诉称: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8日双方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致使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礼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8日双方自愿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其礼金5000元。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龙某自愿离婚;

二、由被告龙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廖某现金1000元(此款已当庭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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