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焦作市公路局交通设施总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住所地: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厂财务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X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温县X路管理段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于2009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35元,由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毛富中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长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