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住所地: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厂财务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X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温县X路管理段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8)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于2009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35元,由上诉人焦作市X路局交通设施总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毛富中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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