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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马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邓辉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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