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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a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史a,男;2007年11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先后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3,000元、8,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a及其辩护人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史a因非法行医被闵行区卫生局先后三次行政处罚。2010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史a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又在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X号其开设的无名无证诊所内为病人刘a、吴a进行静脉注射点滴,后被诸翟派出所及闵行区卫生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a、吴a、顾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闵行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材料,江苏省阜宁县卫生局的来函回复,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史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史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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