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利用其平台办事处杨大庄居委会书记、主任及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套取征地补偿款中的x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私分,每人分得x元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XX、张XX、孙XX的证言;3、账目复印件、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利用其平台办事处杨大庄居委会书记、主任及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本村委会征地补偿款中的x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私分,每人分得x元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了:2008年10月份前我们居委会杨大庄村的10.212亩耕地,征地补偿款发放结束后还剩余有7、8万元土地补偿款。我和主任刘某乙、会计刘某甲商量我们三人从这些剩余的补偿款中每人发x元的奖金。我们私分这x元征地补偿款只有我和刘某乙及刘某甲我们三个人知道。当时商量以给村民征地补偿款、苗甫补偿款及拆迁补偿款的名义把分的钱在帐上冲平,是会计刘某甲操作的。

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情况同被告人郭某某供述情况吻合。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同被告人刘某乙及郭某某供述情况吻合,并证实为了把帐走平,以领取变电站征地附着物款的名义填写了两张付款凭证,并让张某某、郭某某二人在上面签字,把帐走平了。

4、证人郭XX、证人张XX二人证言均能证实,2008年10月份,协助居委会开展征地工作,工作结束后,居委会会计刘某甲发给了误工补助。变电站的征地工作接近结束,一天在刘某甲办公室里,张某某、郭某某在场,刘某甲拿着这两张已写好的付款凭证让张某某、郭某某在经手人这一栏上签上名字,领导这样安排了就在上面签了字,实际上这两张付款凭证上的钱没有见到。这上面的钱干啥用了不知道。

6、证人孙XX(开发区平台办事处杨大庄居委会副书记)证言,2008年10月份,变电站征用了杨大庄村X组X来亩地,同时杨大庄居委会孙庄也正在进行拆迁工作,我主要是领着其他村X村民做思想工作,我还负责领取、发放拆迁补偿款项,这两项工作结束后,居委会会计刘某甲给了我2000元误工补助。

11、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证明: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12、检察机关归案经过证明:破案经过及刘某乙系投案自首。

13、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杨大庄村征地款收入、支出情况及被告人所分公款的平账情况。

14、检察机关罚没收入票据: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全部退赃,计x元。

15、户籍证明: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分别担任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道办事处大杨庄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会计,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三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社区征地补偿余款x私分,用于个人开支,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某乙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马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宪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