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红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同军,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生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一直小心维持这一基础较差的婚姻,对被告的不良习惯及生活方式处处谦让。被告自结婚后就辞去了工作,天天在家打牌,并且经常酗酒,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不闻不问。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尽孝道,从不同原告回家探望老人。原告稍加劝阻,被告就对原告又哭又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决定登记结婚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并经双方父母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结婚,双方的婚姻是建立在深厚感情基础上的。被告并无不良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被告现在仍在工作。原告真正的离婚原因是被告几年来未能怀孕生育儿女。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民政局证明一份;2、财产清单一份。

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

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其中婚前财产无异议,对婚后财产有异议,认为婚后财产还有现住房一套,x元存款没有。

原告任某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8月26日在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生祥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尚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