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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再终字第11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又名陈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陈某某之妻。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甲(又名谭某明、谭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丁(又名谭某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戊(又名谭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己(又名谭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八名被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某某因与陈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金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湘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诉人彭某某应支付被申诉人谭某丙当时购房款x元,其中退还申诉人彭某某x元(2006年3月彭某某在谭某周去世时出资丧葬费x元),由申诉人彭某某实际支付被申诉人谭某丙x元。位于中方县X镇市场内的门面和住房的所有权归申诉人彭某某所有。谭某丙协助彭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原争议的位于中方县X街二间门面、一套住房(建筑面积205.08平方米)和从泸阳镇林业站购买的位于中方县X镇政府门口附近一间门面(购房价款为x元)两处房屋产权,今后与申诉人彭某某无关。

三、申诉人彭某某与被申诉人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一、二审诉讼费按原已交纳的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高

审判员张在和

审判员向松柏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谌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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