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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X,男,38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沈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沈某乙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故在郭某镇X村与村民沈某乙发生争执,袁某某用拳头将沈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并成角错位,构成轻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口唇裂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3、证人楚某某、沈某丙、郭某某、李一X、王某某、李二X、修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18时许,在郭某镇X村被告人袁某某因故与村民沈某乙发生争执,袁某某用拳头将沈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并成角错位,构成轻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口唇裂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乙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被害人沈某乙表示对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月29日18时许,因沈某乙带着他媳妇和儿子在袁某西桥头提着姓袁某骂,袁某某不让他骂,双方发生厮打,互相用拳头打的。

2、被害人沈某乙陈述证实,2010年1月29日下午,因儿子沈某丙在后窑村东地桥上,被几个孩子殴打,当时很生气,就领着儿子和媳妇去骂,正骂着袁某某不让骂,双方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袁某某用拳头将沈某乙鼻子打出血了。

3、证人楚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29日下午,沈某丙说在后窑村被几个小孩欺负了,当时就和沈某乙到街上去骂,正骂着,袁某某不让骂,双方理论几句就打了起来,当时沈某乙被打的鼻子、嘴里都流血了,就报了警。

4、证人沈某丙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楚某某证言证实的情况相一致。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29日下午,因沈某乙带着他媳妇骂大街和沈某亮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双方怎样打的没看清。

6、证人李一X证言证实,2010年1月29日下午,因沈某乙和他媳妇骂姓袁某,和袁某某家发生纠纷,后和袁某某发生厮打,打的有两分钟,具体怎样打的,打哪里了没看清。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29日因王某某家的孩子与沈某乙的孩子吵架,沈某乙骂,王某某不让骂,后沈某乙打王某某被人拉开回去了,以后发生什么事不知道了。

8、证人李二X证言证实,2010年1月29日下午,因沈某乙领着他媳妇、儿子骂姓袁某,袁某某不让他骂,双方理论几句,就相互推搡了几下,沈某乙倒在桥沿上了。

9、证人修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29日晚上,沈某乙酒后领着他媳妇和儿子在骂姓袁某,袁某某不让骂,双方发生厮打。

10、鉴定结论证实,沈某乙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并成角错位,构成轻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口唇裂伤构成轻微伤。

11、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被告人袁某某赔偿沈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被害人沈某乙不再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袁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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