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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某空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旅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民二初字第9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某栋东侧某楼X。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空调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画卷路(高云村)。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旅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训民,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某空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旅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某空调公司及反诉原告某旅游公司均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某空调公司及某旅游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各自程序上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某空调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某旅游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本诉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某空调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x.5元,由某旅游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清胜

审判员聂启明

审判员向某兵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汤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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