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葛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窜到漯河市召陵区X街工务修配厂车子棚,将被害人张XX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推到夏XX家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夏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陶运起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