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诉连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卢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吴某某,又名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连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储金会抵顶了原告4000元的存款,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2008年还了2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所欠款项系储金会抵顶后产生,现家庭经济困难一时无法偿还,剩余款项打算秋后偿还,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就起诉,原告的诉讼费用,被告不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目的证实被告欠钱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庭审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3月3日被告用原告4000元储金会的存款抵顶了被告在此处的贷款,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吴某现金肆仟元整(4000.00元),欠款人:连某某,2007年3月X号。2008年12月23日被告偿还了200元,剩余3800元被告因家庭困难一直未偿还,2009年6月1日原告起诉来院。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欠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连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欠款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彦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