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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河南长通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城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魏北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长通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

代表人叶某某,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许昌城光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与许扶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河南长通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城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2007年12月份,原告在许昌尚集北107路西加油站15米处,给许昌移动公司垒两个通讯窨井。此窨井恰是1标段叶某某与2标段张某某的分工交界处,垒前他们都认同让垒,垒后原告索款时,却互相推托让对方付款,使原告至今未得到工钱。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工费2000元;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计1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河南长通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城光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未注册登记,故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姚宇

审判员杜捷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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