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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谌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修勇独任审判,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确实不好,已分居3年,无感情可言,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2006年2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琳洁。原、被告因缺乏婚前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很不融洽,仅共同生活几个月时间,被告于2006年6月即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原、被告分居期间,小孩一直由双方父母代为照看。2009年10月12日,原、被告同来本院,要求离婚。另查,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谌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2、婚生女孩张琳洁由张某某抚养,张某某放弃要求谌某某负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修勇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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