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8日,借款人唐安华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卢某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唐安华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5月22日借款人唐安华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2956.8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人被告卢某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某某偿还原告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x.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卢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8日,借款人唐安华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卢某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唐安华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借款人唐安华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反担保人被告卢某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卢某某自愿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956.8元,共计x.8元。分别于2009年6月22日前给付x元,2009年12月30日前给付x.8元;如被告卢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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