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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40岁。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法正(略)事务所(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日下午,因被告人顾某某的堂妹顾X丽在罗山县高级中学新罗高分校服务部打工突然死亡,在索要高额死亡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积极参与顾某亲属组织的聚众闹事活动。被告人顾某某伙同顾X丽的亲友三十余人将顾X丽的尸体用水晶棺运到该校大门口,将南大门堵塞,拒不听从学校等有关部门的劝阻,连续三天在大门处烧纸、打白横幅、放鞭炮、组合雷炮、放哀乐等,严重扰乱该校8000余名师生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请求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有一定的起因,其虽然积极参加,但主要负责谈判事宜,作用较小,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早上,被告人顾某某的堂妹顾X丽在罗山县高级中学分校(新罗高)服务部寝室患病突然死亡。在索要高额死亡赔偿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积极参与顾某亲属组织的聚众闹事活动。被告人顾某某伙同顾X丽的亲友三十余人将顾X丽的尸体用水晶棺运到该校大门口,将南大门堵塞,拒不听从学校等有关部门的劝阻,连续三天在大门处烧纸、打白横幅、放鞭炮、组合雷炮、放哀乐等,严重扰乱该校8000余名师生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0年9月5日罗山县公安局出警强制处置该事件,将被告人顾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顾某某2010年9月5日供述:2010年9月3日凌晨5点左右,我堂妹顾X丽死在学校超市的住室里。我堂妹是窒息死亡,她有个缺钾的毛病,听医生说是二级缺钾。我们要向店老板讨个说法,结果店老板不认帐。然后我们就把我堂妹的尸体拉到新罗高,堵住其大门。我们总共去有二十几人,都是我自家屋里人,爷、佬、兄弟、姐妹等。把尸体拉到新罗高是死者的父亲顾X玉提出来的。他让租水晶棺的老板找一个车把尸体拉到新罗高,我们把水晶棺从车上抬下来,准备往新罗高学校里面抬时,发现大门已锁上不让进,于是只好把水晶棺放在大门的中间。我负责跟学校超市的老板协调,总共协调了三次。第一次我向学校超市老板提出索要50万元的赔偿金,结果老板不给。之后我又提出30万、20万,可是超市老板还是不给。在学校大门口烧纸、放炮,是我四佬顾X春一个人负责。放炮只是在我堂妹死的那天下午放的。

其2010年9月6日供述:2010年9月2日夜晚,我堂妹顾X丽在新罗高打工死在宿舍里面了。9月3日上午和老板吕X才的妻子谈赔偿的事没谈好,下午我们把顾X丽的尸体弄到新罗高大门口。我们用花圈、横幅等东西把大门堵着,在门口烧纸、放炮。9月4日开始,我就开始参与和吕X才谈赔偿事宜,没有在大门口了。9月5日上午,我到新罗高大门口去看情况,当时公安局去人清理大门,把我带走了。9月3日下午,我在新罗高门口,帮忙烧纸、放炮。4日和5日每天都去看一下,没呆多长时间。

其2010年9月9日供述:对顾X丽的死亡原因,医生说是缺氧,我们没啥想法。但他同住室五、六个女孩都在那睡没事,唯有她死亡了,她又有病,一开始就想找她的老板吕X才要30至50万元丧葬费,吕X才始终不出面。找吕X才找不到,就想着他在新罗高承包门市部,把尸体抬到学校他超市里,不让他做生意。另外还想给学校施加压力找吕X才尽快解决问题。我们围堵学校大门,放炮、放衰乐从上星期五下午5点到星期日上午10时公安局处置,有三、四十个小时。我认识的到新罗高门口闹事的人有顾X运、顾X朋(明)、顾X春、顾X银、几个娘和我爸顾X炳。我也知道这样闹会影响学生上课、老师教书,就是想着学校找吕X才尽快给死者一个说法。

2、证人顾X运2010年9月5日证言:9月2日我老五顾X玉的女儿顾X丽在罗山新高中超市内工作突然死亡。我兄弟几人有顾X银、顾X炳、顾X玉、顾X春、我和顾某某商量之后,我们买了花圈、鞭炮、纸钱等物品,打着横幅、抬着尸体到罗山新罗高南大门上访。9月3日下午堵的大门,一直到今天上午,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组织人员就在学校大门口拉横幅、堵大门、烧纸、放鞭炮,并且把尸体停放在学校大门中间不让他们进出。在这中间你们公安局的和县领导也来劝告我们多次,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一直就没有散开。我、顾X炳、顾X银、顾X玉、顾X春以及顾某某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顾某某是我侄子,也就是顾X炳的儿子。当时我父族上的人提出来,如果事情解决不好,钱赔少了,就将尸体抬到罗山去。之后我兄弟几人一合计,就将尸体抬到了罗山高中。在学校门口放炮是我安排的,但另外兄弟几个也安排了。我们请了好多人,有我弟兄几个和顾某某,还请的有李X红、顾X恩、顾X刚、顾X顺,请他们来出点子和调解,他们都住在大河宾馆。这些人都去过现场,在现场呆一会儿就走了。鞭炮是顾某某买的,在学校门口堵大门、拉横幅、烧纸都是我弟兄几个安排的。我们这样做,是想给政府施加压力,多赔点钱。

其2010年9月5日证言:顾X丽出事后,是她爸顾X玉叫组织人,具体由顾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是顾某某带的头,组织人聚众到新罗高闹事堵学校的大门。高音喇叭是顾某某从别人手里借的。放音乐的是顾X朋的儿。顾X朋也参与闹事了,他是2010年9月4日17点多到场的,下午他一直在现场参与闹事,9月5日他也到现场参与了。我们是2010年9月3日下午5点左右到学校闹事的,一直到2010年9月5日上午10点多,公安人员来人把水晶棺弄走了。

其2010年9月9日证言,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顾X银2010年9月5日证言:死者顾X丽是我亲侄女,我是他亲二爹。顾X丽是去年新罗高开学被新罗高开超市的吕X才招工招去的,在新罗高干了快一年了。9月2日早上,我在新罗高教书的一个外女儿给我打电话,说顾X丽病的好重,救护车都来了。后来我们弟兄四个,加顾X丽的三个舅就跟老板方面谈判。X号天快黑时他们只同意给一万块钱,我们父族不愿意,认为新罗高有管理责任,就抬着顾X丽的水晶棺,打花圈、烧纸放炮来到新罗高。当时新罗高大门已锁了,我们就把水晶棺停在新罗高正大门,我翻大门进去给水晶棺插的电。当时来了我兄弟五家,再加上顾X丽的几个舅。老大顾X炳,老大屋里叫尚X莲。我是老二,我屋里叫李X美。老三顾X运,他屋的叫刘X珍。老四顾X春是单身。老五顾X玉,他屋的叫李X莲,死者顾X丽就是老五的女儿。水晶棺、纸、炮是我们家属买的,放炮是我们亲属这个点一个,那个点一个,没有专人放炮,我胆小没有放过炮。我们认为最低应得二十万赔偿。

其2010年9月27日证言,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又供述将顾X丽的尸体抬到新罗高,是顾X玉两口提出来的,顾某某等人放鞭炮,顾某某主要负责和吕X才谈判。我们这样做,主要目的是引起领导的重视,解决的快点。

4、证人顾X玉2010年9月10日证言:我女儿顾X丽是2010年9月2日在新罗高打工时死亡的,死在学校寝室里,前一天还好好的,不知咋死的。前年她在北京打工期间和去年在吕X才超市打工期间,都有缺钾的毛病,别的没有什么毛病。我和我老婆是9月X号的早晨5点多从上海回来的。到了人民医院看见我大哥顾X炳、二哥顾X银、四哥顾X春在场。我们弟兄几个就商量找吕X才讨个说法,吕X才那边只答应给一万元,我们就有气。我说咱们把尸体抬到高中吕X才门店去。我们把尸体抬到高中大门前,保安不让我们进去,并说等到下午6点后才让进,我们等到6点后,保安还不让进。我们就将尸体放进水晶棺里堵在学校大门前,还打白条幅、放鞭炮、打花圈,第二天下午还放哀乐。我去买纸和鞭炮、组合雷炮,打电话让人送了十个花圈、两块白布。一个条幅是“吕X才草菅人命”,另一个是“沉痛还我女儿”。音响我不知道是谁让搞的。这样做主要是逼吕X才尽快赔钱,那天学校没放假,正式开学了。参加闹丧的有顾X炳、顾X银、顾X运、顾X春和我几个嫂,还有我侄子顾某某、顾X朋以及我父族上的一些人。顾X炳负责找人谈判,我负责买东西给来的人吃、喝、吸烟等,顾某某负责谈赔偿的事。

5、证人顾X炳2010年9月27日证言:我是2010年9月2日上午10点多到人民医院的。9月3日5点多,我老五顾X玉夫妇赶到人民医院,我就问怎么办顾X玉说人在吕X才那死的,得找吕X才讨个说法。吕X才那边也找了几个人谈,没谈好。我们就有气,顾X玉就说把尸体抬到高中吕X才门店去。我们把尸体装进水晶棺运到罗高南大门前,大门锁着,保安不让我们进去,并说等到下午6点才让进。我们等到6点后,保安还不让进,我们就将水晶棺堵在学校大门前。我父族上的人同情顾X玉,年轻轻的女儿就死了,来的人都是知道后自愿来的,有三四十人左右。当时我们用租用水晶棺的三轮车把尸体运到新罗高,举着两条横幅和十多个花圈从医院走到新罗高的。放鞭炮,打着十多个花圈放在学校门口两边,第二天下午还放哀乐。目的是施加压力,叫吕X才见面,好尽快解决。顾X玉买纸、组合雷炮和花圈。顾某某负责谈判,他干什么是顾X玉安排的。那天学校没放假,正式开学了。我们一直从9月3日下午5点闹到9月5日上午10点多。

6、证人顾X朋(明)2010年9月5日证言:我是昨天下午1点左右从广东回罗山的,回家的原因是听说我近门的妹顾X丽死在新罗高吕X才承包的综合超市内,我也顺便回家收稻谷。今天上午我刚到新罗高门口约有14至15分钟,我就被叫到派出所,我啥事也没干。

其2010年9月6日证言:当时你们强制带顾X丽的妈,她年纪大了,我怕把她搞坏了,就拦着不让你们带,接着你们就把我抓了。

7、证人顾X雷2010年9月8日证言:我姐顾X丽是2010年9月2日死的,怎么死的,我不清楚。校门外放炮和放音乐我听见了,对我们学生的学习有影响,影响老师讲课和我们听课。我姐是2009年农历11月份到吕臱挪昝舻章H钌没酚F摇阄徒蔷笔厝。⒉姆钡蚴秃跃愠沟夭募┑恚迳锰撕土痪俨栽┏艘A蛩蔽厝恚迳惶锰龋媳榻u。以前在北京打工,因为缺钾,腿没劲,不能干,就回来了。今年7月X号,我还陪我姐到人民医院检查过。后我问她,她说没啥事。后来她检查几次我不清楚,平时我上课时间紧,很少与我姐见面。

8、证人顾X浩2010年9月10日证言:我爷是顾X炳,音响是从我门市部借走的。9月4日上午,我姑奶的儿给我打电话说音响打不开。我到新罗高门口把音响线接好的。当时罗高门口我这边人有三十多人左右。

9、证人丁x年9月5日证言:我是罗山高中分校政教主任兼任保卫科长。2010年9月2日早晨,罗山高中分校服务中心聘请的职工顾X丽死亡,其同宿舍的同事报告老板吕X才。吕X才打“120”,“120”救护车来后,医务人员说已停止呼吸,死亡了。后来吕X才和曾X芝(顾X丽的表姐,学校老师)将顾X丽送到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抢救无效。顾X丽亲属要求服务中心、学校、承包服务中心百货的吕X才三方赔偿五十万元,服务中心、学校拒绝赔偿,吕X才说顾X丽因病死亡,只愿赔偿三万元。顾X丽的亲属不同意,9月3日下午,将装着顾X丽的水晶棺停放在学校大门处,并拉横幅,摆放花圈,放衰乐。白天聚集四、五十人,夜晚十几人,将学校大门完全堵死。2010年9月3日18时许,一穿白色T恤衫、40多岁的平头男子,带领七、八个人强行翻越大门,进入校区。工作人员阻止他们时,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说:“想挨打,我去找吕X才,你们无权干涉。”9月4日10时许,一穿黑色T恤、30多岁长发男子带领七、八个人强行翻越大门,手持花圈,到服务中心摆放花圈,并烧纸放炮。我阻止他们时,穿黑色T恤的男子说我想死。9月4日下午15时至17时许,顾X丽的大爹酒后坐在学校电动门上骂了两个多小时。他们这样做,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10、证人张X、张X翔、李X威、詹X刚(均为新罗高保卫人员)2010年9月5日证言,证明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11、证人杨X林2010年9月7日证言:我是新罗高办公室主任。9月X号下午四、五点的样子,我在学校办公室里上班,听保卫科的人说尤店的一些人把花圈、水晶棺、白条幅放在学校南大门前,把大门堵死了。还有人乱放烟花炮竹。直到星期日上午县公安局的来好多人才把水晶棺、花圈、白条幅弄走,我校大门才恢复正常通行。这些人堵学校大门是因为我校服务中心吕X才门市部的一个女服务员叫顾X丽的有病死在校寝室里。我看见他们有二、三十人,他们放鞭炮,用大喇叭放衰乐。这期间学校一直在上课,给我们学校老师讲课、学生听课都带来了巨大影响。

12、证人陈X升、袁X(均为新罗高教师)2010年9月9日证言,证人李X(新罗高服务中心人员)2010年9月7日证言,证明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13、证人甘x年9月7日证言:我是新罗高三年级学生。前几天我学校大门被人抬棺堵了,听说是学校服务中心一个女孩突然死了,她家人不愿意。从上星期五下午开始堵,直到前天才正常。他们放炮、放衰乐,影响我们上课。他们把门堵了,影响我们进出学校,只能绕到家属区的大门走。

14、证人陈X、付X杰2010年9月7日证言,证人陈X成、张X祖2010年11月11日证言(均为新罗高在校学生),证明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15、证人冯X勇2010年9月9日证言:我在新罗高对面开“友谊便民店”,是烟酒副食门市部。上个星期四、五的样子,见新罗高大门处放着水晶棺、横幅、花圈,不时还放炮、放哀乐。这种状况持续二、三天,一直到公安局强行把人拉走。

16、证人刘x年9月10日证言:我在尤店北街开“小刘某衣店”。顾X雨联系买花圈、白布,我卖了十个花圈,20米白布。两个横幅是我写的,一个写的是“吕X才草菅人命”,一个写的是“沉痛还我女儿”。

17、证人罗X江2010年9月10日证言:9月2日6点5分左右,我们接到“120”急救电话,说新罗高有人晕倒在家中,请求出急诊。我就和司机小宋一块儿开着“120”急救车前去出诊。赶到后发现病人瞳孔扩大,心脏、呼吸全部停止,我对她进行了心肺复苏术,没有效果,就宣告其死亡。当时没有带回医院。死者是个女孩,大概20岁左右,比较瘦。抢救时有两个年纪稍长的一男一女在场,好像是老板和老板娘,还有一个小姑娘,可能是她一个宿舍的。他们说这个人以前有低钾,前几天一直有点不舒服。

18、证人王x年9月10日证言:我在罗山城关新区开“新城酒家”。前几天新罗高死了一个女的,他们不少亲属在我那吃饭。吃了两天,每天的中午、晚上在我那吃,每次开饭大概有十几人到二、三十人的样子。

19、证人李X丽2010年9月5日证言:我和顾X丽是同事,我们睡在一个住室,共六个售货员住在一个寝室。顾X丽是我们几个打工女孩中年纪最大的,她今年20岁,平时身体不太好,腿经常没力气。她告诉我她是先天性缺钾。在今年的头一个多月,我还陪她到县医院做了检查,她弟顾X雷也去了。当天夜里11点的样子,她父母还分别给她打了电话,夜里睡觉一切跟以前一样。第二天早上5点40分,我们正常起床就叫不醒她了。我们赶紧叫来了老板娘,后来“120”过来了,我们都上班了,情况就不清楚了。

20、证人陈X菲(顾X丽同事)2010年9月5日证言,证明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21、证人吕X才2010年9月8日证言、证人张X玲(吕X才之妻)2010年9月5日证言,证明顾X丽在其店内打工,后与顾X丽亲属达成赔偿12万元的协议。

22、罗山县人民医院“120”出诊登记在卷,证明该院“120”急救车2010年9月2日6点5分到新罗高出诊。

23、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9月15日辩认笔录在卷。

24、现场照片在卷。

25、吕X才与顾X丽亲属的赔偿协议书在卷。

26、罗山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放假的通知在卷。

27、罗山高中关于开学日期的证明在卷。

28、罗山高中关于要求严惩肇事者的请求报告在卷。

29、吕X才与罗山高中的经营协议书在卷。

30、罗山高中关于新罗高分校在校教职工及学生共计8212人的证明在卷。

31、顾X丽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在卷。

32、罗山县公安局抓获顾某某经过证明、顾某某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因其堂妹在罗山高级中学分校(新罗高)患病死亡而积极参加其家族组织的堵塞罗山高级中学分校大门的活动,扰乱了该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有一定的起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不宜判处缓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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