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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孙某某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凤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12日,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聚银,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71年7月,住(略),村民。

邹某某诉孙某某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聚银,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某某诉称:2009年4月5日,被告孙某某在其花椒地边劳动时,因野外用火引发大面积火灾,后经众人奋力扑救山火才被扑灭,此次火灾烧死我五年生杨树370棵;十年生花椒树65棵;五年生杜仲树31棵,事后,我们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林木损失x元。

孙某某辩称,火灾是我引发的,烧毁的树木没有那么多,我也同意给邹某某赔偿,我只能给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000至2000元,再多我也拿不出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孙某某自愿赔偿邹某某因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8000元,并愿于2009年10月15日前一次付清,邹某某表示同意。

二、上山扑火费用孙某某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570元,孙某某全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成斌

审判员余维华

审判员张小斌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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