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27岁。

被告边某某,男,29岁。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06月0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06月0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0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09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边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特别是被告多次对原告殴打、侮辱。2008年10月份,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原被告就夫妻关系和女儿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被告言而无信,多次无故找事生气,致使原告2009年02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直到原被告分居后,被告才从原告娘家把女儿强行抱走。原告起诉请求:1、离婚;2、抚养女儿;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边某某辩称,被告从来没有殴打、侮辱过原告,虽然有过吵架,但也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和交流,造成许多误会,才会有今天的局面,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庭审中,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3、边XX户籍证明。证明女儿的出生时间。

4、协议书。证明被告曾经侮辱、殴打过原告;原被告曾协议如果被告再发生类似事件,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无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4有异议,异议内容为:该协议书是被告为了叫原告回去,被迫在原告已写好的协议书上签的字。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4,不能充分证明其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09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边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02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纠纷发生,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原被告家庭及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丽

审判员郭奇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吉国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