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狗头”,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流氓罪于1982年11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无理阻拦中交一局一公司郑州西四环公路X村段扩建工程施工,用砖块将工地施工用的打夯机砸坏,致师某某左足受伤,该工程被迫停工。经鉴定,师某某损伤构不成轻伤。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发现该工程继续施工后,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组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祥营村村民阻拦工程正常施工,李某甲、郭某某等人在工地无理取闹,将震动棒、链条、三角带等施工设备强行拉走,致使该工程再次被迫停工。为防止工程继续施工,4月27日晚,在被告人李某甲指使下,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到工地附近“值班”一晚。

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韦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22日,被告人韦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供述、同案犯王某根、孙五州、李某杰、李某明、韦某进、王某山的供述、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中心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合同协议、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李某丙、韦某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五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韦某乙、韦某丁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韦某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此次犯本罪,虽不构成累犯,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被告人韦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韦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均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常菲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麻玉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李某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