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1年5月4日。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6日。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59年9月12日。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某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周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国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其本人于2009年4月20日下午受二被告雇佣在天鹅湖C-X号住宅楼施工过程中,被泵车泵管爆裂致伤,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暂定x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并已达成赔偿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恒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周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四万元;分别由二被告各承担二万元;
二、二被告赔偿后,原告同意由二被告向致伤原告的泵车车主追偿,原告今后不得再就此事故再行主张任何权利;
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国良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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