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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上诉人段××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段××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借款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舞阳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舞阳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张××的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张××答辩称,被上诉人1993年离家至郑州打工,2007年12月19日将户口从舞阳县迁入郑州市,并长期在郑州市金水区生活居住。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以贷款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审被告张××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昝玉成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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