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56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60岁,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县X镇X村委。
法定代表人赵某戊,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男,3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该镇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变更)程某某,女,57岁,系刘某甫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变更)刘某庚,女,33岁,系刘某甫之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变更)刘某辛,女,30岁,系刘某甫之次女。
以上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壬,男,32岁,系刘某甫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审变更)刘某壬,男,系刘某甫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某癸,系刘某壬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社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因上诉人社旗县电业局、李某甲与刘某甫等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7)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判决送达给原审原告刘某甫时,原审原告刘某甫已经死亡,本案事实已发生变化,则赔偿项目等也应产生变化,为保证本案正确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7)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李某钦
审判员田晓凯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立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