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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负责安阳市北辰小区X号楼工地安全监督工作,在该工地未进行安全备案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致使北辰小区X号楼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在违反塔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没有资质的人员违规顶升塔吊时,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某、李某乙、苏某、王某某、吕某、张某某的证言,书证:停工通知书、起重设备的租赁、检测、安装等材料、冯某某的死亡证明和特种作业证、施工记录、河南法制报报道、安全监理通知单、相关的法规、条例、文件、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安监站情况说明、被告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安阳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在对北辰小区X号楼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邢炎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家勇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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