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祥文、赵某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单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单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单某某于2009年6月2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人民币50万元。
二、余款50万元于2010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
三、若上诉人单某某违反第一项约定,被上诉人刘某某有权利对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元,计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单某某承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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