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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诉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X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某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名某附后)。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增乾,鲁山县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建筑公司)诉被某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某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的诉讼代表人毛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增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达建筑公司诉称,2007年4月19日,原告与陈某建签订了一份工程某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某及支付方式。而后陈某建雇佣工人开始干活,期间,原告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某。但被某等仍起诉要求支付工资款不妥,因为首先原告与陈某建是合同关系,而被某等人受雇于陈某建,原告与毛某某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某等人以原告为被某诉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就不应该受理;其次2007年5月24日,还没有到支付工资的时间,被某等人要求提前支付工资,在鲁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原告和陈某建及毛某某等人对工程某及工资进行了核算并签名,次日鲁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如数将工程某交给了被某等人。故鲁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劳动报酬x元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所拖欠的被某工资款已支付完毕,被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某毛某某等人辩称,1、被某等人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3月,被某等人在原告兴建的扶贫工程某工干活到2007年5月22日,因被某回家收麦而原告不予发放工资,经鲁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原告支付了x元工资款,仍拖欠x元。2、根据劳动部门相关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原告将责任推给陈某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应按仲裁裁决支付给被某等人工资款x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鲁山县土门办事处为搞深山移民工程,需建楼房,原告宏达建筑公司在其工作人员陈某汉负责下中标部分工程,原告工程某责人田留栓将1#楼工程某包给西平县施工队陈某建施工,原告无提供陈某建有施工资质的证明。2007年3月,被某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在原告承建的工程某干活。2007年5月22日,双方为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经鲁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原、被某双方于2007年5月24日结算后达成结算单,陈某汉、田留栓、陈某建、毛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第二日原告经陈某建手支付给被某工资x元。被某认为原告还拖欠x元工资款,向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2007)鲁劳裁定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支付劳动报酬x元。原告不服仲裁而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某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为原告宏达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某行施工,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被某的工资款已经过原、被某双方结算为x.52元,本院予以确认。争执的焦点为陈某建在原告处借支的x元是否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建借支的x元已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请求确认所欠被某工资款已支付完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毛某某等50名某民工支付劳动报酬款x.5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力

人民陪审员陈某生

人民陪审员程某辉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贡恩法

被某诉人名某

李洪涛,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0日,住叶县X乡。

张焕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5日,住叶县X乡。

李长发,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武占立,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9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武家庄村。

齐金平,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6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杜永长,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0日,住鲁山县X乡X村。

丁国合,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2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韩长山,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侯家庄村。

王安,男,汉族,生于1946年12月29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吴老六,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3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蔡某安,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31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张恒太,男,汉族,生于1935年6月15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岳广江,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8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武家庄村。

宋英信,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10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杨明远,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9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庙庄村。

蔡某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6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土门村。

王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日,住鲁山县X乡X村。

鲁延昌,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22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庙庄村。

李聚,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23日,住叶县X乡X村。

任现,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9日,住叶县X镇。

李彦付,男,汉族,生于1967后1月7日,住鲁山县X镇X村。

毛某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10日,住叶县X乡X村。

毛某阳,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8日,住叶县X乡X村。

毛某岗,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5日,住叶县X乡X村。

李奎,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4日,住叶县X乡X村。

典新民,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4日,住叶县X乡X村。

李国明,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9日,住叶县X镇X村。

陈某忠,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6日,住鲁山县X镇X村。

毛某青,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日,住叶县X乡X村。

李玉怀,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5日,住叶县X镇X村。

王国朝,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日,住叶县X镇X村。

任延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9日,住叶县X镇X村。

毛某臣,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4日,住叶县X镇X村。

毛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日,住叶县X镇X村。

段国彬,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2日,住叶县X镇X村。

任焕,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3日,住叶县X镇X村。

典兴民,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8日,住叶县X镇X村。

毛某峰,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6日,住叶县X镇X村。

毛某有,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4日,住叶县X镇X村。

张群才,男,汉族,生于1942年4月22日,住叶县X乡X村。

司永安,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7日,住叶县X乡X村。

王天龙,又名某某,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4日,住叶县X镇X村。

张和尚,又名某某栋,男,汉族,生于1935年9月4日,住叶县X乡X村。

禹治强,又名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5日,住叶县X乡X村。

张国定,又名某某生,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14日,住叶县X乡X村。

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26日,住叶县X镇X村。

典国富,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3日,住叶县X乡X村。

杨庭义,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7日,住叶县X乡X村。

田平乐,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16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

鲁安,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22日,住鲁山县土门办事处庙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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