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长沙市食品一厂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

被告长沙市食品一厂。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融城(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食品一厂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食品一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5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075元,由原告湖南国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