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军,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尚欠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略)元。
二、上述款项由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支付给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略).09元,由上海也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5.9元;由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略).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09元,由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毅
代理审判员沈珺
代理审判员郑华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邬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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