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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罪于1989年4月10日被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河南省濮阳监狱服刑,因漏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解回,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漏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解回,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驾车窜至延津县X乡X村姚××的津美佳超市,假装买东西,趁被害人母亲周××不注意时盗走五十条红旗渠烟(银河之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0元。赃款二人已挥霍。

2、2008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车窜至卫辉市X路X路交叉口郭××经营的诚德平价超市,假装买东西,趁被害人郭××不注意之际,盗走帝豪烟7条和精装红旗渠8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50元。赃款二人已挥霍。

3、2008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车窜至辉县市冯庄十字北侧王××经营的四通批发部,假装买东西,趁被害人王××不注意之际,盗走精装红旗渠烟87条,云烟5条,玉溪烟8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80元。赃款二人已挥霍。

4、2008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驾车窜至新乡市风泉区X路东沿李××经营的红叶副食门市部,假装买东西,趁被害人李××不注意之际,盗走红旗渠(银河之光)42条和红金龙烟(虹之彩)3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80元。赃款二人已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姚××、郭××、王××、李××陈述;证人周××、李××等证言;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盗窃香烟作价过高;第3起所盗窃的2箱香烟没有拉走,属于盗窃未遂;认定第4起盗窃的香烟数量多;第2、3、4起盗窃事实,系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本人主动交待,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3、4起盗窃,均辩称其没有参加。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驾车窜至延津县X乡X村姚××的津美佳超市,假装买东西,趁被害人母亲周××不注意时盗走五十条红旗渠烟(银河之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0元。赃款二人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王某某辩认现场笔录。证明二人结伙,开着张某某租来的桑塔纳轿车,采取由张某某假装买东西,引开售货人的注意力,王某某乘机将一箱香烟盗走,所得赃款已挥霍的事实。

2)被害人姚××的陈述。证明2008年4月26日下午,其在延津县X乡X村所开的津美佳超市被盗一箱红旗渠(银河之光)香烟。

3)证人周××证言。证明2008年4月26日下午二名男子开一辆轿车到超市,一名年轻男子问了方便面和酒的价格,后就出去了。随后发现一件香烟被盗,就报了案。

4)证人冯××证言。证明2008年4月26日下午四点半,两名男子先后从周××家的津美佳超市出来,一名男子搬了一件香烟放到车内后备箱里,二人开车跑了。

5)证人姚××证言。证明2008年4月26日下午4点多,他看到两名男子进到其村津美佳超市,停了一会一名男子搬一箱香烟装到车的后备箱里,另一名男子随后也上了车向南跑了。一名秃头男子40多岁,身高1.70米,另一名男子30多岁,身高1.67米。

6)证人周××证言、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的轿车牌号为豫x。

7)证人李××、郑××证言。证实2008年4月25日至28日,将豫x桑塔纳轿车租给了张某某。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身高1.74米;张某某身高1.65米。

9)延津县区域营销部销售清单。载明:2008年4月10日姚小新购进红旗渠(银河之光)100条(两箱),价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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