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1982年元月3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某,2003年11月30日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二儿子王某,X年X月X日生育三儿子王某云。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湘x丰田霸道小车一辆、位于临武县X镇西城车站的易鑫矿山设备商店一间、座落在(略)的房屋一套(临房权证转移字第x号,面积139.5平方米);2、临武县X乡三十六湾易鑫矿股份x元、临武县X乡三十六湾六八矿股份x元、临武县X乡豪鑫矿股份x元、临武县X乡和顺煤矿股份x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由原告邓某某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小孩王某、王某云由被告王某某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湘x丰田霸道小车、位于临武县X镇西城车站的易鑫矿山设备商店及店内的货物和债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座落在(略)的房屋一套(临房权证转移字第x号,面积139.5平方米),归原告邓某某所有;2、临武县X乡三十六湾易鑫矿股份x元、临武县X乡三十六湾六八矿股份x元、临武县X乡豪鑫矿股份x元、临武县X乡和顺煤矿股份x元,以上股份原、被告各占一半。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谁借谁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明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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