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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科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科德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科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科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科德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焦作科德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阳双勇公司支付所欠其的承揽加工费x.04元。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不服判决,于2009年9月28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书伟,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焦作科德公司和洛阳双勇公司于2007年9月8日、2008年5月7日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焦作科德公司为洛阳双勇公司加工铜质的衬套与滑板。合同履行过程中,焦作科德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并按合同约定给洛阳双勇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6份,合计款项x.04元。洛阳双勇公司共计支付货款x元,剩余货款x.04元未付。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洛阳双勇公司以焦作科德公司迟延交货为由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焦作科德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焦作科德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焦作科德公司与洛阳双勇公司之间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洛阳双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洛阳双勇公司辩称焦作科德公司起诉的货款应扣除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折抵后的款项其才可支付,因本案焦作科德公司要求洛阳双勇公司支付的是货款,因涉及违约金的诉讼洛阳法院正在处理中,对于违约金不予处理。焦作科德公司起诉要求洛阳双勇公司支付加工费x.04元,洛阳双勇公司认可所欠货款的数额,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洛阳双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焦作科德公司承揽加工费x.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元,诉讼保全费1302元,合计4728元。由洛阳双勇公司负担。焦作科德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待执行判决时由洛阳双勇公司付给焦作科德公司。

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上诉称:原判决程序错误:1、原审中,上诉人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上诉,然而至今上诉人没有接到管辖裁定书。原审开庭时,上诉人当庭提出在没有收到上级法院的管辖裁定书,这样开庭在程序上是严重错误的,然而原审法院对此意见置之不理,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2、为使本案双方的争议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没有被采纳,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答辩称: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人确已收到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中止审理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无需等待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上诉人对欠款数额无异议,故应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和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应否中止诉讼。

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称:(2009)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已经有了终审结果,已经收到了(2009)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在上诉人主张行使抵消权,愿意支付剩余货款。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称:被上诉人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也不同意上诉人行使抵消权。

经二审庭审查证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对其拖欠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加工费x.04元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对一审法院判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提出异议,由此说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判决正确。关于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对于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提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焦民立管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该终审裁定书已送达给了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因此,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称其没有收到管辖裁定书,原审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基于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提起的诉讼,与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要求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履行支付加工费起诉的案件,系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行使各自独立的诉讼权利,本案无需中止诉讼;并且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自认其已收到了要求被上诉人焦作科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因此,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原审法院未采纳其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错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426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洛阳双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苏凯

审判员杨柳

审判员柳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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