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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红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树军、王要藩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阳波任记录,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佘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没什么共同语言,夫妻一直以来感情不好,在一起吵嘴的时间多,过安静生活的时间少。原告与被告已生育一胎女孩,想再生育一胎并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夫妻为生育事情亦闹矛盾。2010年8月被告不知为何事,独自离家外出上海,至今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同家中联系过,为此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结束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

原告赵某未向法庭提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佘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日在花门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2001年4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从2010年8月起被告一直外出上海打工而没有回家,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审理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虽已出现裂缝,但双方在婚后并无激烈的感情冲突,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设法沟通、善于交流,互相尊重,增强家庭责任感,则双方的夫妻矛盾完全可以化解,夫妻感情就有望和好。故对原告赵某要求同被告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红光

人民陪审员刘树军

人民陪审员王要藩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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