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郊民一初字第82号

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郊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林中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父母包办于1969年8月在郊区X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二女,共同置办了房产一座,面积190平方米。因双方缺乏了解,无共同感情的生活基础,结婚不足半年就曾闹过离婚,后因父母阻拦,亲朋规劝,原告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在以后的生活中经常因家庭小事发生吵闹,1987年后至1992年双方曾二次达成离婚协议。近三年来,原、被告双方彻底分吃分住,未尽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产一座。

被告辩称:1969年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结婚,是双方自愿的,根本不存在父母包办。原告与被告生活34年,婚后生二男二女,怎么能说家庭不幸福,不存在结婚半年就曾闹过离婚,更不存在1987年至1992年双方曾两次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与被告彻底分吃分住不是近三年以来,实际上是从2003年5月份原告离开家开始分居。如果原告在共同财产上给我20万元,损害赔偿5万元,共计25万元,我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新乡市X乡民政所婚姻证明1份。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照片5张。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新乡市X乡民政所婚姻证明1份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69年8月在新乡市X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二女,现已成年。均已结婚。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一座,面积190平方米,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小事发生吵闹,从2003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30多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虽说双方暂时分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彼此信任和忠诚,夫妻关系和好有望,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7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志强

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