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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经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2月原告生一男孩,取名陈某阳。孩子出生后第二个月因被告前妻出现,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从去年五月开始我们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在外吃喝玩乐,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经常拿前妻来刺激我,还经常和别的女人鬼混。经常半夜回来,胡言乱语,说打就打,说骂就骂。他经常说“一点也不想进这个门,看见你就有气”。说我没她前妻潇洒,前妻给他戴一百顶绿帽子他都无所谓。被告经常撵我走,他还要与前妻过。被告在外跑车,一分钱不往家里拿,回来就找茬,有时故意害小孩,吃饭时让小孩喝酒,有时非让小孩一次连喝四瓶饮料,害得小孩生病。8月6日夜里,被告自言自语说已和前妻商量好,要和我离婚。总之,我们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及教育费;房屋(一室一厅,公房)由原告母子所有,以后公司如果房改由原告全权解决;结婚时购买的家具属原告所有;怀孕时我得了子宫肌瘤、被告给他儿子x买房子、一辆“富路”三轮出租车,这几个问题我们协商解决。

被告辨某,我与前妻没有任何关系,不信可以把我前妻找来对质。我也知道打她不对,愿意向原告道歉。我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再也不打她了。我们的孩子还小,看在孩子的头上,我们也不能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2年10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经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2月原告生一男孩,取名陈某阳。婚前双方都有孩子,原告没有正式工作,被告靠开麻木(三轮摩托车)为生。生活负担较重,经济较为拮据。婚后前几年双方关系尚可,后来双方常为日常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殴打过原告。2009年9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与原告和好。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虽然一般,婚后虽然发生过吵打,但未发生大的根本矛盾。诉讼中被告态度诚恳,已向原告正式道歉。原告也未能举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本院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同时,双方婚生子尚年幼,离婚显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柳学生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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