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狄安线安阳县X村路段时,因接听电话及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行人程爱芹、王凤英、郭荣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程爱芹(女,X年X月X日出生,64岁)死亡,王凤英(女,X年X月X日出生,46岁)重伤,郭荣只(女,X年X月X日出生,51岁)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中被告人冯海印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荣只造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同时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对另案被害人程爱芹家属及被害人王凤英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调查笔录、撤诉申请书、被害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及另案两个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福拴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黄某伟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郑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