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虹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
申请执行人玛××。
申请执行人李×。
法定代理人玛××。
被执行人上海达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原告李××、玛××、李×与被告上海达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玛××、李×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达连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徐亮
代理审判员毛伟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录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张超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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