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和某商务中心。
被执行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卢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作出(2000)沪二中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上海嘉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某分公司与上海林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四部于1993年3月2日签订的《联建南翔别墅协议书》有效;上海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上海林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四部权利义务承受人)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系上海嘉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某分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按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履行;上海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城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应自判决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各自所得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另查,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9日取得嘉定区X路某弄X号的房地产权证。故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评估,该房产于估价时点2009年4月2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人民币x元。受本院委托,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人民币282万元成交,买受人为盛国庆(身份号码为XXX)、薛光辉(身份号码为XXX)、盛多文(身份号码为XXX)。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市嘉定区
南翔镇X路某弄X号房产的查封;
二、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市嘉定区X路某弄X号房产过户至盛国庆(身份号码为XXX)、薛光辉(身份号码为XXX)、盛多文(身份号码为XXX)名下。
审判长潘峻青
审判员潘峻青
书记员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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