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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付全,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唐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许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其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付全、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我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初三(农历)生育一女,取名许某,我们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后来被告经常无端生事、责骂我,不承担照顾家庭子女的责任,常常在外赌博深夜不归,好逸恶劳,双方常常发生矛盾,我没有办法只有外出打工,现已分居两年之久。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在外赌博深夜不回不是事实,我同意离婚,许某由我抚养,由她一次性付清每月300元的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初三(农历)生育一女,取名许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聂×、吕×、刘×的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亦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许某的抚养问题,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由被告抚养,仅是在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许某一直和许某共同生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决定婚生女许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二、婚生女许某由被告许某抚养,原告唐某某按每月200元抚养费标准向被告许某支付抚养费,半年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直至许某满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唐某某、许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其伦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汤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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