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莞优玛电气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优玛电气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祥都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祥都公司职员,住(略)-X号X-X-X。

被告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X路X号C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原告东莞优玛电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玛公司)与被告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金星担任审判长,法官徐春泳、梅宇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锐铁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优玛公司起诉称:2005年8月4日,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及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特锐铁广州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各方约定:“按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签订的购买模块的购销合同规定,结算款根据需方(特锐铁公司)与用户(济南铁路局物资总公司)最终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特锐铁公司与用户的最终合同条款规定,剩余5%货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30日内付款。特锐铁公司应在用户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支付其5%质量保证金,计x元后再付给优玛公司。预计支付质量保证金日期为2007年第二季度,即特锐铁公司在收受用户支付质量保证金后七日内支付优玛公司,逾期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五。”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5)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特锐铁公司及特锐铁广州分公司欠优玛公司货款x元,其中货款5%的质量保证金,即x元在调解书中未确认支付时间。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已于2007年第二季度到期,但特锐铁公司及特锐铁广州分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质量保证金,故诉请法院判令特锐铁公司及特锐铁广州分公司:1、支付质量保证金x元;2、支付违约金x元(自双方约定的最后支付日之次日,即2007年7月1日起计算200天,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诉讼中,优玛公司撤回了对特锐铁广州分公司的起诉,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特锐铁公司支付优玛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11月5日(开庭之日)止。

原告优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04年4月21日,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2005年8月4日,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特锐铁广州分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特锐铁公司应于2007年第二季度支付优玛公司质量保证金x元;

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5)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特锐铁公司应给付优玛公司的质量保证金数额为x元。

被告特锐铁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优玛公司提交证据2中违约金条款系其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手写,无特锐铁公司、特锐铁广州分公司的签字或盖章确认,对证据2中手写的违约金条款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证据2打印部分系原件,且待证事实与证据3确认的事实内容一致,证据3系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故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2004年4月21日,优玛公司(供方)与特锐铁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优玛公司向特锐铁广州分公司提供UPS模块,结算款根据特锐铁公司与用户济南铁路局物资总公司的最终合同条款规定向供方支付。

2005年8月4日,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及特锐铁广州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特锐铁公司尚欠优玛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按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签订的购买模块的购销合同规定:结算款根据特锐铁公司与济南铁路局物资总公司最终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优玛公司支付。特锐铁公司与济南铁路局物资总公司的最终合同条款规定,剩余5%货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30日内付款。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计x元,须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三十日内济南铁路局物资总公司支付特锐铁公司,再付优玛公司。双方预计支付质量保证金日期为2007年第二季度,如果开通时间推迟顺推。”

2005年8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5)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特锐铁公司及特锐铁广州分公司认为实欠优玛公司货款x元,该款并应扣除尚未到期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实应支付原告货款x元。优玛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诉讼中,优玛公司支付本案公告费35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优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特锐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特锐铁公司与优玛公司2004年4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特锐铁公司尚欠优玛公司质量保证金x元。根据2005年8月4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在未出现双方约定的“开通时间推迟顺推”的情况下,该笔质量保证金的给付日期为2007年第二季度。故特锐铁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x元的履行期限截至2007年6月底。优玛公司诉请特锐铁公司给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特锐铁公司逾期给付剩余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优玛公司与特锐铁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优玛电气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三万四千六百七十五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三万四千六百七十五元为本金,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莞优玛电气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七元、公告费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特锐铁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金星

审判员徐春泳

代理审判员梅宇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艾世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