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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石油勘探局天燃碱开发公司与黄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0-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南民终字第984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石油勘探局天然碱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碱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企管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60年8月山生,汉族,职工,住(略)-X号楼X单元。

委托代理人乔梦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石湍勘探乙天然碱开发公司不服(1997)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8日,上诉人在《河南石油报》刊登了有奖销售公告;其上载明:凡是推销产品,货款回收及时者,天然碱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1995年4月,经被上诉人黄某居间介绍,湖南株州玻璃厂燃气公司与上诉人建立了购销碱业务关系。上诉人自1995年7月至1997年10月间共卖给湖南方重质纯碱(略).5吨,每吨1430元,已付6620.83吨碱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石油勘探局天然碱开发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黄某(略)元,双方自此永无纠纷。

二、一、二审诉讼费7099.6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石基

审判员刘书旺

代理审判员樊立兵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时新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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