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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乙、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绪梅,获嘉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审原告王某乙与原审被告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伤行政认定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第三人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到获嘉催要贷款,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本案最直接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王某某到获嘉并非是为单位办事,只是到城里找朋友玩,原审判决采信相互矛盾的传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真相,依法改判,维持获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获)工伤认字[2009]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张春行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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