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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

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臧国玺、新安县紫燕大厦的代理人耿丙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21日,我公司与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签订装饰工程合某一份,工程名称为新安县紫燕大厦装修改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略)元,工期六十天,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4年11月19日止。工期内根据工作量每次付款2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款不低于总造价的60%,除5%的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一年内全部付清。合某约定,所有工程量的决算数额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施工中合某外变更增加部分造价为x.43元。完工后2005年12月15日新安县审计局新审决(2005)X号审计决定书审定工程总造价为(略).74元。施工中被告违背合某约定,仅付款x元,占总工程款的38%。截止2010年2月10日,被告累计付款x元。尚欠(略).74元。综上,被告违背合某,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一拖就是5年,导致我公司为其垫付上百万元资金,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又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影响极坏。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某权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略).74元,赔偿经济损失x元。起诉后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至。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按验收规范置备相关记录,如装修工程施工日志记录项目不全,天气情况及最低温度无丝毫记载,又未提供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证据与记录,违反严寒天气应保证在5℃以上气温环境下施工的规定,需要复验的材料无复验记录,如木龙骨的防火处理及性能,甲醛含量的复验记录等。二、原告与被告方监理人有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之嫌。主要表现在:1、预算工程监理工程签证单有多处随意改动(P9、P14、P18等)。2、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矛盾百出。如部分签字无时间显示,隐蔽工程的验收不少在“隐蔽日期”之后。3、是2004年末或2005年初施工,签字意见在2004年元月(P17、P18),还有未验签字的项目。前述说明显露出监理人员依原告意图行事,或原告让监理人集中时间签字的事实。三、所诉付款数额不实,我方实付款额为x元,差1万多元。综上,原告所交资料大部分不合某范要求,故此我方拒绝清偿所谓欠款。我方请求法庭对工程的合某与否及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专业的甄别与鉴定,以澄清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签订了《紫燕大厦内装修承包合某书》,合某发包方(甲方):为新安县紫燕大厦,合某承包方(乙方)为: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6、工程总造价暂定为壹佰肆拾捌万元正。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三条:工程日期及付款方法。1、工期六十日历天。自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开工,至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竣工。2、工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量分三次付款,每次付工程款20%(工程竣工按标准验收后,付工程总价不低于60%),除5%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一年全部付清。第四条:工程费用调整原则。……3、设计变更需经甲方同意,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中调整。4、预算中施工图以外部分为暂估价结算时按实结算。5、决算编制依据招标文件所有工程量的决算数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六条:质量与验收。……2、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单五日内不予组织验收,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质量已验收。3、因质量原因达不到优良工程或不能通过验收,造成损失的责任费用均有乙方承担且处以合某价10%的罚款。第七条:乙方承诺及保修。1、保修期叁年,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随时维修保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保证金为总造价的5%……。第八条:解决纠纷方式。1、本合某与上级主管部分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2、合某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合某签订后,原告依合某对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进行改造装修,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

另查明:工程结束后,新安县审计局新审决(2005)X号,关于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承建新安县紫燕大厦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书作出如下审计决定:依据新安县紫燕大厦提供的决算书、合某、设计变更签证单等工程资料,经现场核对并充分听取有关意见进行实施。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送审工程造价(略).43元,其中合某价:148万元,合某外变更增加部分x.43元。经审计,审定造价(略).74元,审减x.69元……。经研究,将多计工程款x.69元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扣回。本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审计局或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时间:2005年12月15日。在复议期间,双方对该审计决定书均没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欠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事实清楚,有双方签订的紫燕大厦内装修承包合某书及新审决(2005)X号审计决定书为证,经核定被告现欠原告工程款(略).74元,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在庭审中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并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工程完工后已经验收并使用,当时被告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现已历经6年之久,提出鉴定没有鉴定的必要和意义,故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当时双方所签合某虽没约定如何支付损失,但合某上注明一年内所有款项要付清,原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为完成该工程,原告大部分资金均为贷款,被告所欠原告款额巨大,时间较长,原告方损失应适当支付,故原告的损失应从合某签订一年后即2005年9月22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被告计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新安县紫燕大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华美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略).74元,利息x.94元(从2005年9月22日计至2011年9月22日),合某(略).68元。2011年9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另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的,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红

审判员张通子

人民陪审员郭涵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闫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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