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刘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由刘某兵、刘某某、王某某筹资,刘某锋以每本10元的价格与太原的杨森平(刘某兵、刘某锋均已判刑,杨森平在逃),购买150本非法制造的普通定额商业发票。刘某锋将筹资的1100元交于杨森平,剩余部分,双方约定在发票售出后再予支付。之后,刘某锋、刘某某、王某某三人携带发票来到吴堡,由王某某、刘某某携带发票,刘某锋予以兜售,以每本45元的价格给吴堡河滨大道五魁羊肉面馆的×××出售3本,计149份。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9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锋、刘某兵、×××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份数较大,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刘某某对犯罪的完成起了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刘某某犯罪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犯罪的起因、经过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非法制造的发票依法予以没收。(侦查期间,已交税务部门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薛照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拴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出售 制造 发票 某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