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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丙诉被告赵某丁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收兵,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丁(赵某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丙诉被告赵某丁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志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收兵、被告赵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丙诉称,2007年11月2日被告家中因盖房向我借款x元,并给我打有借款条据一张,现我急于用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赵某丁辩称,借款条据就是我打的,在我和她姐赵某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钱,她姐让我打的条,我没有见钱。后来我发现没有借那么多钱,我问她要回借条,她不给,后来她姐和别人有外遇,我并不知道是骗局。如果她姐想分财产,但债务也应分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丁原系原告赵某丙之姐夫,2011年6月被告赵某丁与原告之姐赵某云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年被告家中因建房急需用钱,于2007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打有借款条据一张,至今未还。审理中,原告之姐赵某云向法庭申请,如果说债务由被告一人负担,表示对家庭财产自愿放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借款条据及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丁借原告钱,事实清楚,有借款条据为证,其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利息部分无有书面约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丁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告借款x元。

诉讼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志超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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