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宝鸡市X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与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X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略)。

被执行人符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X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先期给付租赁费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共计x元租赁费给付内容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符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租赁费8000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因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就执行依据确认的财物给付内容执行到位,故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育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