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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人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张岔村X村。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张岔村X村民,住(略)。

被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案由:人格权纠纷

2011年6月23日,被告郝某伙同事先在延安东关雇佣的两名不认识的中年男子,于当晚驾驶在甘泉县和丰汽车租赁公司的现代轿车,携带铁锹、编某、手电窜至甘泉县X村榆树台,将原告王某前妻、原告王某、王某之母候桂英的墓挖开,盗走尸骨。现尸骨已被甘泉县公安局扣回。由于民事赔偿部分原、被告双方未能调解处理,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郝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安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x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郝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郝某赔偿原告王某、王某、王某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安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王某、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长峰

审判员张桂林

审判员曹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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